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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道如果新冠病毒疫苗诞生在欧盟he

  • 来源:本站原创
  • 时间:2021/2/26 17: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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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冠肺炎全球蔓延的背景下,新冠病毒疫苗研发已是一场生死时速的竞赛。然而,一剂疫苗看似并不起眼,内中乾坤却不容小视。就疫苗生产而言,技术上的突破相当关键,法律上的保障也不可或缺。

原文首发于期《法治周末》

原题:小疫苗里的大乾坤

法国及欧盟相关法规一瞥

申军

编辑

尹丽

我们常说的药物,一般可被分为三大种,即化学性药物、生物性药物(人用或动物用)、含有以植物为基质物的活性要素之药物。本文所称的疫苗,专指人用抗病毒疫苗,属于生物性药物的一种,系从自活体生物或有机体中获得。

若将疫苗以适当的微小剂量注入人体,人体器官在受到此种外来物质的刺激时,可对病毒、细菌、寄生虫等产生免疫性防御,以预防相关的病毒性或细菌性疾病,而又不至于致人染患疫苗本身可能引发的疾病。

与其他类型的药物相比,疫苗由一种或几种具有生物性来源的活性物质构成,这些物质被称为抗原;疫苗制自其要抵御的病原微生物(比如细菌或病毒),而不能像其他药物那样进行化学式合成。实际上,疫苗制造过程耗时并且复杂。比如,一种疫苗的制造须耗时半年乃至两年,而制成一般的化学性药物只需几周到半年。

此外,基于其所含基本原材料的生物性特质,疫苗又具有内在的可变性,这也给其生产带来了质量控制和制造工艺的难题。

疫苗可被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减毒性活体疫苗。其本身是由活体病菌构成,但相关细菌或病毒的感染或致病能力已被变更及去除,而其向疫苗接种者提供免疫保护的能力仍被维持。

此类疫苗的例子是肺结核疫苗和麻疹疫苗。虽然它们非常有效,但因其自身含有活体感染性因子,对某些人群(比如孕妇或免疫缺陷者)而言,除非是例外情形,其无疑可谓禁忌。

第二类是非活性疫苗。其本身不包含活体的感染性因子,但可能包括感染性因子的碎片(比如因子内壁或毒素),这种疫苗的例子是破伤风疫苗;也可能包括非活性的感染性因子的全部,如百日咳疫苗。

黄色为扫描电子显微镜下的新型冠状病毒。

疫苗的制造一般分为两个阶段。

其一为活性物质的生产,即生产能够激发人体免疫系统产生抗体的抗原。此种抗原来自于病菌,可以是减毒性活体疫苗或非活性疫苗。该阶段的生产又分为多种步骤。比如,病原菌银行的创建、疫苗的培植及扩增、抗原的萃取以及活性物质的杂质去除等。

其二为药物的生产,也就是疫苗的药物化过程,以获得疫苗的最终产品。此阶段的生产同样分为数个步骤,比如将已合成的疫苗加以效价汇集,将添加剂和稳定剂加入疫苗以使之公式化,将疫苗成品进行批次包装,对特定批次的疫苗实行检控等。

一种疫苗在被投放市场之前,需要经过先诊所测试及诊所测试阶段。以法国的情况为例,前述第一阶段的测试首先在实验室进行,然后运用与人类相同的给药路径对不同种类的动物展开实验,以此来确定所研发疫苗的无毒性,也以此核验人体对疫苗的忍耐性以及疫苗的免疫能力。

如果先诊所阶段的测试获得了成功,第二阶段则是直接针对人群的测试,旨在确定人体对疫苗的忍耐性和疫苗的有效性。据此,四个分阶段的测试将被施行。

首先是以10到人为对象的测试。他们均须是健康的成年人,即便测试的是幼儿免疫疫苗。测试内容是根据给出的药物剂量,研究人体对疫苗抗体的容忍度和抗体可以生成的免疫力。

其次是以50到人为对象的测试。他们是疫苗接种方案的受推荐人群。测试内容则是研究人体对被最终公式化的疫苗以及相关方案规定的应摄剂量的忍耐性。

再次是以数千人为对象的测试。相关内容是就疫苗的有效性和人体的容忍度进行大规模的研究。最后是在疫苗被投放市场后实现的相关研究,以便验证相关疫苗对于可能患有慢性疾病的人群也是无毒和有效的;如果他们染上其他疾病,疫苗在长期层面上不会对这些病患产生不良后果。

值得一提的是,在法国进行的疫苗诊所测试,必须事先得到法国人员保护委员会(相当于英美国家的研究伦理委员会)的赞同意见,以及法国国家药品和健康产品署(ANSM)的授权。

从法律角度而言,依照年5月3日编号89-的欧洲理事会的指令,疫苗被视为是免疫性药物的一种,就像毒素、血清和过敏原一样。因此,有涉疫苗的法律领域颇为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健康法、数据保护法、知识产权法乃至宪法等。以下笔者就法国、欧盟与疫苗相关的法律规定撷取两点进行介绍。

其一,关于强制性疫苗接种。依照法国年12月30日的法律,年1月1日起出生在法国的儿童,必须接受11种强制性疫苗接种。

这些疫苗针对的病毒或疾病分别是白喉、破伤风、小儿麻痹、百日咳、乙型流感嗜血杆菌感染、乙肝病毒、肺炎链球菌感染、C型脑膜炎入侵型感染、麻疹、流行性腮腺炎和风疹。对于出生在年以前的儿童,强制性疫苗接种只有3种,即只针对白喉、破伤风和小儿麻痹。

首次强制疫苗接种方案包括对婴儿在出生后2个月和4个月各进行一剂疫苗注射,然后在第11个月时再补充注射一剂,以期巩固相关疫苗的免疫能力。

该类疫苗接种的强制性表现在,如果拒绝注射,相关幼童将不被允许进入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以及儿童度假村等集体场所,而且他们的父母可能会面临刑事罚金。

值得留意的是,法国宪法委员会在年3月20日作出的一项决定中,认定对幼童实施强制疫苗接种符合健康保护的宪法性要求。

强制性疫苗接种还适用于医疗专业人员及相关医学/药学专业的学生,以保护他们自己和病患。具体言来,他们必须义务接种防御诸如破伤风、乙肝等疾病的疫苗。

此外,一些从事特殊职业的人员也需接受强制疫苗接种,比如实验室员工、兽医、运送病人伤者的工作者、遗体保存工作者、下水道清洁工以及食品行业工作者等。

关于强制疫苗接种可能导致的医学损害,则由法国国家医药事故赔偿办公室以国家团结的名义作出赔偿。

其二,关于疫苗的市场投放许可程序。如上所述,欧盟法规将疫苗归类为免疫性药物,因此和其他药物一样,疫苗在被商品化之前必须获得市场投放许可,即只有相关机构对其药物品质、有效性和人体容忍度进行评估之后才有可能获得。而同样的市场投放许可程序亦需遵循。

目前,欧盟可以实行的相关许可程序有三种。

第一种是中央化程序,由欧洲药物管理局通过其属下的人用药物委员会加以管理及协调。该委员会任命两个欧盟成员国作为报告人,以评估相关疫苗市场投放许可的申请。然后它们将评估报告传送给其他国家以求评价。而人用药物委员会向欧盟委员会转达其出具的相关意见,由后者作出批准或拒绝市场投放许可的行政性决定。

第二种是互认程序,即由欧盟某个成员国作为参照国所授予的一项市场投放许可,被其他将要投放该疫苗的成员国承认。该参照国对相关疫苗作出评估并撰写一份评估报告提交给其他有关成员国。

第三种是去中央化程序。其与互认程序原则相同,只是相关许可在申请之前不应已被颁给欧盟境内的同一款疫苗产品。相关申请许可卷宗也需同步提交给所有欧盟成员国(包括参照国和涉及市场投放的所有成员国)。

此外,疫苗的诊所测试阶段所涉及的个人数据保护问题与疫苗研发相关的专利法问题,也是值得探讨和研究的。

综上所言,一剂疫苗看似并不起眼,内中乾坤却不容小视。当下,新冠肺炎疫情仍呈全球蔓延态势。对疫苗略知一二,或有助于我们理解在其研发、生产到投放市场的背后,需要很多人、很多机构付出巨大努力。

(作者系法国执业律师、法学博士)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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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硕马蓉蓉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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